電子臺秤的稅控裝置 動態(礦用)電子臺秤既是一種星星衡器,也是一種國家推廣使用的高科技稅控裝置。按照(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)第二十三條規定: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好,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。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稅控裝置,不得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。2005年11月份,*下發了(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受管理通知)(國家發153號),通知中規定:“個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,特別要依托信息化手段,搭理推廣稅控裝置,加強對煤炭企業的產量測定和稅源監控。有條件的地方,可以在煤炭生產企業礦井出煤口、煤倉售煤處、煤炭傳送帶等處安裝實時電子秤監控系統,將電子臺秤(包括動態(礦用)輕軌衡)計量的產銷售數量掃描進主控機并進行自動統計,卻定沒夸日產銷量,實現監控產量、以產控銷、以銷控稅、管住稅源的目的。”由此可見動態(礦用)輕軌衡在運行中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。 例如:河南省某個市*,2004年煤炭行業稅收為26345萬元,2005年安裝了動態(礦用)軌道衡后,煤炭說收為53247萬元,增加了26902萬元,增長了102.12%;新疆某縣2006年給8家煤礦安裝 了“電子眼”運行半年多來,8家煤礦煤業上繳的稅款均比2005年同期增長了40%以上;重慶某縣2006年給了10家煤礦安裝了“動態(礦用)軌道衡”運行4年多來,煤炭稅收為2億元,增收近1億元,增長了100%左右。這些產量和稅收增長,固然有正常增長因素,單主要還是“動態(礦用)軌道衡”的功勞。通過“動態(礦用)輕軌衡”監控,核準了煤炭產量,確定了計稅依據,改變了過去靠推算、評估和設卡計量等核定水費額的元氏手段,增加愛了稅費核定的專準確性,降低了稅費的征收成本,保證了國家稅費款額的足額入庫。 |